产业新闻
临床数据造假下的监管之殇
7月22日,食药总局发布《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自查公告》),允许企业主动撤回有问题的申请,并不予立案核查,清单共涉及1622个品种。
至8月25日自查截至日期,主动撤回申请的厂家只有约20%,食药总局并未公布这些企业信息,然而多数药企对于这一次专项整顿仍然保持观望态度。
此前踌躇着的药企突然开始有所动作,在11月6日到12月14日食药总局公布的四批药企名单中,药企主动撤回共计709个药品注册申请。目前撤回申请占待审批总数近五成。
而业内预计,这一数据在将来仍会进一步扩大。
在食药总局一系列大动作的背后,也不禁让我们反问,积疾如此之重,缘何过去监管不到?
缺失的监管
事实上,在中国药品制造历史中,很长一段时间并无临床试验概念。
公开资料显示,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,随着临床药理学等学术概念在国内的发展,临床试验理念才被国内认可。1999年,中国制定了首个针对临床试验的规范,即试行版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(GCP)。
对于临床试验数据的要求,新规范第27条明确规定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。而对于研究者的监管则由监查员负责。
“监查员多由药企派出。但因为医院角色强势,用来制衡的监查员有时很难发挥作用。在医院临床试验的原始数据阶段已经缺失了专业的第三方监管。”史立臣说。
史立臣表示,当下国内对CRO缺乏资质认定,只是要求企业具有“依照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”并且是“正规的法人组织”。
“事实上,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CRO行业监管的相关法律或法规。”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系刘炫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。
“目前国家对于新药临床试验的监管主要停留在审批阶段,只要求企业能够拿出合格的数据即可。而对于新药研发可能存在的造假等问题往往力不从心,忽视了对临床试验过程的监管。”史立臣说。
监管仍需完善顶层设计
其实我国并不缺少针对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等均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有所规定。
2001年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规定,如果出现数据造假情况,申请药品会被“枪毙”,相关机构也会被处理。
那么,有如此严格的要求,缘何还会出现临床数据造假?
“事实上,主要的问题还是在监管的执行上。”刘炫麟说。
公开资料显示,在过去的十年中,虽然偶有临床试验机构被要求内部整改的消息传出,但很少有因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而被公开处理的药企、医院以及CRO公司。
2009年12月3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查发现,江苏延申和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7个批次狂犬病疫苗存在质量问题。虽然司法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提起公诉,但最终不了了之,无人受到处罚。2010年,诺华制药厂抗乙肝病毒药物替比夫因为严重副作用,导致安徽一人因横纹肌溶解导致多脏器衰竭死亡。面对诺华的一拖再拖,原告的代理律师只能选择撤诉。
“对于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监管并非简单定义在有多少立法存在,并不是简单的告诉药企、CRO、临床试验机构‘哪些该做,哪些不该做’,而更多的是我们的法律有多大的生命力,而这个生命力的维持就在于执行。”刘炫麟解释。
在刘炫麟看来,当下食药总局的动作更多是“重病不得不医”的被动监管。“在监管层面,对临床试验缺乏主动的监管。而对于监管更应该出现在预防阶段,而非重症难治的事后监督阶段。”
“监管缺失也有药监部门资源不足、人手短缺的因素。”刘炫麟提出。
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,在人员配置上,美国FDA有四千多人,欧洲药品管理局(EMA)有三千多人,而中国食药总局却只有一百多人,而每年要负责庞大的药品审批数量。
公开资料显示,国家食品药品审评中心平均每年审批量为7000个左右,目前仍有1.4万余件药品项目在排队等待审评。
然而,在史立臣看来,临床数据造假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缺乏结构层次的监管制度,而要真正解决临床数据造假乱象需要有结构层次的顶层设计。
“食药总局的专项审查只是一种‘点’的监管,并不能解决临床数据造假的根本。要实现对临床数据造假的‘面’的监管还需有更多落到实处的监管制度设计。”史立臣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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